應聘人員資格復審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及有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1、學歷證書;
2、教師資格證書;
3、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4、戶籍證明材料(提供戶口簿或現(xiàn)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符合政策性安置條件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在有效期內的第二代身份證;
6、教學工作經歷證明[需任教學校及鎮(zhèn)(街道)教辦同時蓋章確認;曾在多個學校任教的,寫明在每一個單位的工作起止年月及任教學科,所涉及到的學校、鎮(zhèn)教辦均需蓋章]及相應勞動合同、歷年社保繳費憑證(需加蓋社保部門公章)。
注:教師資格證書認定機關非江蘇省域內認定機關且認定時未在相應地區(qū)就讀或就業(yè)的,提供教師資格證書認定機關出具的證書確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