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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民族大學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來源:陽光高考 閱讀:4915 次 日期:2017-05-11 1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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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guī)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學校代碼:10748;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綜合性民族院校。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guī)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yè)畢業(yè)要求者,頒發(fā)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guī)定者,頒發(fā)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yè)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青海民族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監(jiān)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與就業(yè)工作部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委的監(jiān)督下進行。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青海民族大學根據學校人才培養(yǎng)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tǒng)籌考慮各省(區(qū)、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qū)域協(xié)調發(fā)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yè)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招生計劃。報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青海民族大學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九條 青海民族大學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區(qū)、市)招生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青海民族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青海民族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區(qū)、市)的招生計劃和考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本科不超過1:1.1;其中,實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提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第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tǒng)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青海民族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專業(yè)錄取按分數優(yōu)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yè)。

    第十三條 青海民族大學在調檔時,承認各省(市、區(qū)) 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加。

    第十四條 青海民族大學民族語言類專業(yè)只招收用民族語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其余專業(yè)不限民族比例。

    第十五條 青海民族大學藝術類、體育類、師范類、公安類專業(yè)提前錄取,其余專業(yè)按各省(市、區(qū))規(guī)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六條 青海民族大學藝術類專業(yè)招生在專業(yè)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專業(yè)成績、文化課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guī)定的錄取規(guī)則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fā)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青海民族大學藝術類、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guī)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學費在調標過程中,結果待定。待確定標準后以公示新標準執(zhí)行。

    第二十條 青海民族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青海民族大學設有民族類、師范類專業(yè)獎學金,“優(yōu)秀新生獎學金”、“優(yōu)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豐田助學金”、“稻盛京瓷西部開發(fā)獎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二條 青海民族大學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違規(guī)事件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guī)定公開。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按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青海民族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招生與就業(yè)工作部負責解釋。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系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招生與就業(yè)工作部

    聯系電話:0971-8808501 8863272

    傳 真:0971-8808501  8800204

    郵 編: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平臺:http://qhmuzs.university-h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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